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6号.
负责人:张春林,行长。
被执行人:刘明龙,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刘振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诉被告刘明龙、刘振宝信用卡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20)辽0302执1119号,扣划并反款11693.9?元后本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后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号为(2021)辽0302执恢3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10063.00元,余款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