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66号市委大院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运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凌,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剑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委托代理人方笑春,广西金中大(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王恒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园林局)因黄剑明诉其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桂7101行初2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市林业园林局上诉称,受理林木采伐许可的行政复议案属于其职权范围,并没有越权。1.林木采伐许可的行政审批职权虽已划给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但其作为县林业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具有森林、林业事项(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包括受理、审定林业采伐许可行政复议案)职权,林业采伐许可审批权与林业采伐许可行政监督权(行政复议)是不同性质的行政权力,后者并不是前者的附属权利,后者并没有划给包括市审批局,《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也未载明市审批局有该项权力。2.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柳办〔2019〕81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七项,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林业执法和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指导监督林业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等,因此,市林业园林局具有对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复议的受理、审定权。3.市林业园林受理本案行政复议案有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规定,县林业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市林业园林局,而不是市审批局,市审批局无权受理本案行政复议案。综上,一审判决撤销柳林园行复决〔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剑明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剑明辩称,1.林木采伐许可的行政审批职权已划给市审批局,市林业园林局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超越职权;2.涉案林地的权属已经没有争议,原柳城县林业局向黄剑明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合法有效的,不应当撤销。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王恒道同意市林业园林局的上诉意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王恒道没有新证据提交。市林业园林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柳办〔2019〕81号);2.《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以上证据拟证明划转给市审批局的仅是林木采伐许可,不包含林业采伐许可行政复议,市林业园林局具有行政复议职权。黄剑明提交了柳城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3日印发的《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山镇凤山村民委与社冲乡平村村民委平村二屯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柳城政发〔2020〕32号),拟证明涉案林地的所有权已经确定,没有争议,原柳城县林业局向黄剑明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合法有效的,不应当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市林业园林局提交的两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黄剑明提交的处理决定是在市林业园林局作出1号复议决定之后形成的,不能作为审查本案复议决定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规定,本案中,市林业园林局作为柳城县林业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柳城县林业局的林业工作具有管理、监督的职权,可以受理对其下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虽然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柳政发〔2015〕42号)的文件规定,原柳州市林业局已将林木采伐许可的行政许可职权划转给了市审批局,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将市林业园林局对下级部门颁发林木采伐许可的行政复议职权也移交给市审批局,且根据市林业园林局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柳办〔2019〕81号)文件规定,市林业园林局仍需承担行政复议的工作职能,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涉案林地、林木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等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市林业园林局因不再享有针对林木采伐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职权,亦不能在职责范围外行使行政复议,市林业园林局作出1号复议决定系超越其职权,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为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决定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桂7101行初26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柳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