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吴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殷志诉被告吴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志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志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