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地德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120号地德人和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贵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亚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志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地德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地德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地德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地德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宁夏地德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