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韶山市柜木时代家居店,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花园村工贸大B区3、4、5号。 负责人:杜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湖南大地国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278号嘉玺大厦1715房。 法定代表人:吴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韶山市柜木时代家居店与被告湖南大地国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韶山市柜木时代家居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韶山市柜木时代家居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芊雨 书 记 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