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文盲,无业,家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曾因犯爆炸罪、放火罪,于2002年1月5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6日被洪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成,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援助)。

审理经过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怀洪市检刑诉[20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顺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7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顺斌及其辩护人田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7日3时许,张顺斌来到洪江市黔城商业步行街,撬开名思图鞋店卷闸门潜入店内,将收银台的抽屉锁撬开,未盗取到财物后离开。当日4时许,张顺斌又来到洪江市黔城商业步行街湘汇636便利店门口,用木棍将卷闸门撬开后潜入店内,盗窃16条白沙(和天下)香烟、两条白沙(和气生财)香烟、两条中华(软)香烟及现金400余元。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香烟价格共计15688元。

被告辩称

对上述指控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到案经过、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人高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梁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顺斌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该院认为,被告人张顺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顺斌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范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顺斌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其进入名思图鞋店盗窃事实和指控其盗窃香烟的数量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进入名思图鞋店内盗窃,且自己在湘汇636便利店只盗窃了8条和天下香烟,2条中华香烟,1条和气生财香烟,因天色渐亮其仓促离开,其它香烟遗留在店内没有带走,不能认定为其盗窃香烟的数量。

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顺斌的辩护人田成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盗窃了指控数量的香烟,以此数量所作的价格认定也不能采信,应以被告人供述盗窃香烟数量来认定犯罪金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顺斌来到黔城镇商业步行街,撬开名思图鞋店卷闸门潜入店内,将收银台的抽屉锁撬开,因未盗取到财物后离开。当日4时许,被告人张顺斌又来到洪江市黔城商业步行街湘汇636便利店门口,用木棍将该店卷闸门撬开后潜入店内,从柜台里翻找出16条白沙(和天下)香烟、2条白沙(和气生财)香烟、2条中华(软)香烟分四次搬至卷闸门内附近,然后将收银台的钱箱搬出店外,盗走钱箱内现金400余元后携带数个塑料袋又返回该店卷闸门外,把之前其堆放在卷闸门附近的香烟悉数盗走。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香烟2021年4月27日合理市场批发价格共计15688元。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张顺斌在怀化市靖州县渠阳镇被洪江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到案经过、张顺斌抓获时照片:证明经侦查发现靖州籍男子张顺斌有重大作案嫌疑,2021年5月6日上午,在靖州县某某局民警配合下,洪江市某某局黔城派出所民警在渠阳镇将张顺斌抓获。张顺斌到案后供述其到洪江市黔城镇实施盗窃的事实。

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张顺斌出生于****年**月**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张顺斌曾因犯爆炸罪、放火罪,于2002年1月5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1年2月9日被靖州县看守所刑满释放。

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明2021年4月27日,洪江市某某局民警依法对被盗的李某经营的洪江市黔城镇步行街口的“湘汇636便利店”与梁某经营的名思图鞋店,两处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等情况。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张顺斌指认,其2021年4月27日凌晨在洪江市盗窃香烟和现金的现场位于洪江市黔城镇步行街湘汇636便利店。

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4月27日早上6时50分左右,杨某送其儿子上学时路过李某商店门口时,其发现李某的商店左侧卷闸门有一条缝,下面垫着两块砖块。等送了儿子回来其仔细一看里面的玻璃门也开着一边,杨某怀疑李某商店被盗,就发信息打电话通知李某。之后李某就出来了,确认被盗后李某便报警了。杨某在地上没有看到任何东西等情况。

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4月27日清晨6时许,高某从黔城镇富景苑小区驾驶出租车出来,其看见对面有名陌生男子招手乘车,男子询问其去会同的价格,其与该男子以150元的价格谈妥后男子上了高某的出租车,其驾驶出租车走的是国道路线,该名男子身穿一件黑色夹克,听其口音是会同的,其上车时带了一个白色泡沫箱放在了后备箱。

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陈述了其系洪江市黔城镇湘汇636便利店的老板,2021年4月27日早上7点杨某告知其店内卷闸门被撬开,李某出来查看并清点,发现其经营的便利店被盗16条和天下香烟、2条软盒中华香烟、2条和气生财香烟,现金被盗约2000余元,店内被撬卷闸门没有发现遗留香烟等情况。

9、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杨某2系被害人李某的妻子。杨某2陈述其和李某经营的湘汇636便利店于2021年4月27日被盗。其和李某都住在店内,李某得到杨某的告知店门被撬后与杨某2一起出来查看,杨某2未发现在被撬的卷闸门附近有香烟等情况。

10、被害人梁某的陈述:梁某陈述了其系名思图鞋店的老板。其经营的鞋店于2021年4月27日早上发现收银台钱柜的锁被撬坏,其查看监控发现有小偷进入店内,没有财物被盗损失等情况。

11、被告人张顺斌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2021年4月下旬的一天其从靖州来到洪江市黔城镇。次日凌晨,张顺斌在黔城镇邮政储蓄银行对面巷子的商店盗窃。张顺斌找了一根木棍,将左边卷闸门撬起大约30厘米从中钻了进去,从店内柜子里分别拿出十多条和天下香烟、两条中华香烟、一条和气生财香烟,接着将这些烟全部拿到商店门口卷闸门旁边,后又将收银台的铁箱子搬了出来,搬到店外将螺丝拧开拿了里面所有的钱。因为撬开巷子时天已经快亮了,当时比较慌张,就从卷闸门下伸手进去拿烟,其辩称里面还有些没拿完就逃离了现场。张顺斌将烟藏在相思湖的公厕旁,接着到宾馆将房卡退了,回到藏烟的地方拿着烟打车离开黔城。烟自己抽了几包,其他的卖给其朋友后一共获利4700元,其将所有钱都用于日常开支挥霍了等情况。

12、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店内被盗香烟进行认证,洪市价认定函[2021]026号文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5688元。

13、湘汇636便利店监控视频、截图及分析:证明2021年4月27日4时9分张顺斌来到湘汇636便利店门口使用木棍将卷闸门撬开。4时15分其进入店内。4时20分至23分其分四次将从柜中盗窃的香烟搬运至撬开的卷闸门附近。4时25分其将收银台的钱箱搬出店外,4时30分其拿着多个手提袋将之前搬至门口的香烟装进袋中。4时32分其左手提着三袋盗窃的香烟,右手拿着剩余的空袋子离开现场。张顺斌离开后直到7时30分被害人李某发现店内财物被盗期间,无人靠近湘汇636便利店等情况。

14、名思图鞋店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2021年4月27日,名思图鞋店视频监控记录下被告人张顺斌进入名思图鞋店盗窃的经过,其穿着和进入湘汇636便利店的穿着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顺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顺斌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顺斌系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顺斌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顺斌及其辩护人田成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盗窃公诉机关指控数量的香烟,应以被告人供述其盗窃香烟数量来认定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盗湘汇636便利店内监控清晰记录了被告人张顺斌从柜台内多次搬出香烟的数量及经过,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予以供认。被盗湘汇636便利店外监控显示被告人张顺斌携带数个手提袋返回该店卷闸门外时间为4月27日凌晨4时30分,离天亮时间尚早,被告人张顺斌从卷闸门内将香烟装入手提袋时不慌不忙,以正常步行速度离开,与被告人张顺斌辩解其因快天亮了害怕被发现故匆忙离开而遗漏香烟的情形不符,且离开时被告人张顺斌左手提着三大袋香烟,右手拿着空袋子,证明被告人张顺斌为带走全部香烟作了充分的准备。店外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张顺斌离开后直到7时30分被害人李某发现店内财物被盗期间无人从湘汇636便利店附近拿走财物,证人杨某证明其发现卷闸门被撬开,地面没有发现其它物品,可排除被告人张顺斌遗留香烟在现场或者有其他人顺手拿走卷闸门处香烟的可能。被害人李某、杨某2的陈述,证人杨某、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可认定被告人张顺斌盗窃了起诉书指控的香烟数量。被告人张顺斌及其辩护人的上述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亦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顺斌提出其未进入名思图鞋店内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名思图店内视频监控清楚记录了当日其进入该鞋店内作案的经过,该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顺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顺斌的刑期从2021年5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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