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元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粮农,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执行人:杨序平,男,****年**月**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元华与被执行人杨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湘1227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序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元华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2日,本院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序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序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晃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4日向新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10日,通过走访调查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显示其无法联系。 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530元,现被执行人杨序平名下无其他可处置财产,其本人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黄元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正文 审 判 员 郭晓波 审 判 员 杨 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廖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