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琪,男,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政,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鄂州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曹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704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陈琪与鄂州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琪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