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
被申请人陈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贵与被申请人陈振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黑1221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振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孙贵水稻款,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振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申请人孙贵要求本案转入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黑1221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