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清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苍溪县。

被执行人:孙芳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胡清均与被执行人孙芳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5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孙芳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清均工程款7074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日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因孙芳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胡清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措施:

一、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委托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住房公积缴纳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决定对被执行人孙芳俊司法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实际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074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