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执行人:张景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平与被执行人张景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景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平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景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张景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景美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4月22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景美无房产登记信息。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景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5月26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面对面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景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冯平发现被执行人张景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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