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汪子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容与被执行人汪子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湘1125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容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汪子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汪子晖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无不动产,暂时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汪子晖依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汪子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6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41000元,还有1434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