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宏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申请人:玉林市中鼎东方文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玉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5PFX6R。
法定代表人:杨德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宏莲与被申请人玉林市中鼎东方文华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玉林市中鼎东方文华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限额600429元。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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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玉林市中鼎东方文华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60042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2元,由申请人罗宏莲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