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景阳路*号。 申请执行人:刘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县街*号。 被执行人: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路聚乐家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审理经过

关于刘丽、刘慧与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仲案字(2020)第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丽、刘慧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0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邛莫木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  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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