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六十,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迭部县人,住迭部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2月5日被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决定刑事拘留,3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4月26日被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刘五十五,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迭部县人,住迭部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2月5日被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决定刑事拘留,3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4月26日被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七十三,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迭部县人,住迭部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2月5日被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决定刑事拘留,3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4月27日被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公安局看守所。
审理经过
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林检公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犯非法狩猎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七十三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农历7、8月份,被告人郎六十在网店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瞄准镜、准星等部件,组装成枪支存放在家中。2017年8月份,被告人刘五十五在网店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枪托等部件,组装成枪支存放在家中。 2017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刘五十五、王某某(已判决)陆续来到被告人郎六十家喝酒,郎六十提出到村子下面的河边去打野生动物。随后李七十三也来到郎六十家,四人在闲聊中商定去打野生动物。22时许,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各自拿上1把在网店购买的射钉枪支,坐着王某某的白色长城哈弗H6越野车,来到阿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洛大自然保护站16林班内(实验区),发现山坡上有1只毛冠鹿,郎六十、李七十三、刘五十五三人用枪将毛冠鹿打死,刘五十五和李七十三将毛冠鹿抬到马路边的电线杆下面,之后继续在附近寻找野生动物。期间,王某某开车将已猎杀的毛冠鹿装在越野车的后备箱拉回村子,放在郎六十家院内洗澡间门口。次日0时许,王某某开车将郎六十等人拉回村子,走到郎某某家房前时,王某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郎六十、李七十三和刘五十五逃逸。 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郎六十持有编号为3号的枪支和刘五十五持有编号为1号的枪支,均系射钉枪改制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猎杀的野生动物是毛冠鹿,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研、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就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在甘肃省阿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验区洛大自然保护站16林班内,使用枪支杀害“三有动物”毛冠鹿的事实,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枪支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七十三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六十、李七十三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郎六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五十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七十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农历7、8月份,被告人郎六十在网店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瞄准镜、准星等部件,组装成枪支存放在家中。2017年8月份,被告人刘五十五在网店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枪托等部件,组装成枪支存放在家中。 2017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五十五、王某某(已判决)先后到被告人郎六十家喝啤酒闲聊,郎六十提出到村子下面的河边去打野生动物。随后被告人李七十三也来到郎六十家,四人在闲聊中商定去打野生动物。当晚22时许,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三人各持1支枪和矿灯,坐上王某某开的白色长城哈弗H6越野车去打野生动物,边走边往河边照着找野生动物。当进入阿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洛大自然保护站16林班时,发现山坡上有1只毛冠鹿。四人下车后,王某某用矿灯照着毛冠鹿,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三人同时向毛冠鹿开枪,受伤的毛冠鹿钻进林子。王某某、郎六十在路边用矿灯照着,刘五十五、李七十三到河对面的林子里去找毛冠鹿,李七十三找到受伤的毛冠鹿将其从山坡上推下来,刘五十五再次开枪打毛冠鹿,没有打中后,李七十三再次开枪打在了毛冠鹿头部,看其还在动就用石头砸了一下,待毛冠鹿死后,李七十三、刘五十五将毛冠鹿抬到公路边放下。之后,郎六十、李七十三、刘五十五继续在附近寻找野生动物。期间,王某某将猎杀的毛冠鹿装在越野车的后备箱中拉回村子放在郎六十家院内。次日0时许,王某某开车将郎六十等人拉回村子,走到同村郎某某家房前时,发现后面跟着警车,王某某把车停下后,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下车逃逸,王某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刘五十五在成都铁路公安处江油车站候车室被江油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19时被押解至迭部分局看守所羁押。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郎六十、李七十三分别到迭部分局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 1、物证照片,射钉枪改制枪支2把(1把枪把处有红布缠绕、黄色枪带,1把有灰色枪带、无瞄准镜)、弹壳2枚(黄色空壳)。 2、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12月27日,迭部分局洛大派出所依法对王某某的越野车进行检查,在车内后排座位的脚垫上发现疑似枪支2支,在车前方的河坝上搜寻,发现疑似枪支1支。 3、辨认、指认照片,证实2018年3月28日郎六十对其交来的8枚射钉枪弹进行了指认,2018年3月29日郎六十对其所持有的枪支进行了辨认;2018年3月30日刘五十五对其所持有的枪支进行了辨认,2018年4月10日刘五十五指认其逃逸及丢弃枪支现场。 4、扣押笔录,证实2018年3月29日迭部分局刑侦大队对被告人郎六十的枪支依法扣押,3月30日对被告人刘五十五的枪支依法扣押。 5、证人证言,①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于2017年12月26日晚,每人各拿1把枪坐着他的车去打猎的事实经过。②证人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6日晚其携带枪支狩猎未果,遇到王某某等人,看到郎六十、刘五十五手拿枪支狩猎的事实。 6、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的供述与辩解,分别证实自己持有枪支狩猎的事实经过。 7、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刘五十五在成都铁路公安处江油车站候车室被江油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19时被押解至迭部分局看守所羁押。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郎六十、李七十三分别到迭部分局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非法狩猎的证据 1、物证,矿灯1盏(柯靠KK-820锂电池头灯),证实被告人猎捕野生动物时所使用的照明工具。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①猎杀毛冠鹿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郎六十等人猎杀毛冠鹿的现场位于迭部林业局洛大林场磨沟检查站西南方向约1.5公里处及东边山坡上。②拉运猎杀的毛冠鹿车辆及后备箱血迹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郎六十等人猎杀毛冠鹿后,王某某用自己的长城哈弗H6白色越野车将猎杀的毛冠鹿装入该车后备箱拉至郎六十家。 3、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就是用侦查人员在王某某上衣左侧衣兜内发现的1个黑色的柯靠KK-820锂电池头灯照野生动物的。 4、辨认、指认照片,证实三被告人猎杀野生动物现场、放置、丢弃毛冠鹿尸体现场以及逃逸现场。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法证)字[2017]45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通过对送检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1号送检检材为毛冠鹿所有,毛冠鹿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2号血痕检材未扩增出符合测序分析需求的模板DNA,无法判定其物种。 6、证人证言,①证人宪某某、张某某,分别证实王某某曾给二人说过,他们猎杀了1只毛冠鹿的事实。②证人王某某、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与其二人一同打猎的事实。 7、甘肃省阿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洛大自然保护站说明及附图,证实王某某等人猎杀野生动物的地点洛大林场管护区47林班2小班属于甘肃省阿夏自然保护区16林班的实验区。 8、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2017年12月26日22时许,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三人各持1支枪和矿灯,坐上王某某开的车去打猎的事实。 三、其他证据 ①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资料,分别证实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李七十三的自然情况。②2018年3月28日郎六十与李七十三所作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均证实在2018年3月28日郎六十、李七十三主动到迭部分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控辩双方对所列证据不持异议,这些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来源清楚、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密切关联,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枪支猎杀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七十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猎杀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郎六十、刘五十五犯非法狩猎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七十三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猎杀野生动物首先由郎六十提议,刘五十五、李七十三表示同意,在猎杀过程中三人同时开枪打向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受伤的情况下,刘五十五、李七十三再次开枪将野生动物打死并抬到公路边放下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没有明显的主从犯区分。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郎六十、李七十三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均具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郎六十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 被告人刘五十五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被告人李七十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 二、作案工具射钉枪改制枪支2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柯靠KK-820锂电池头灯1盏,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焦福利 审判员 朱 枫 审判员 曾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