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爱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请人:赵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爱芹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事故电动三轮车一辆,保全价值500元,申请人已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事故电动三轮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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