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兴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祁福,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兴文与被执行人祁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当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祁福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8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祁福户籍地上塔迈村村委会及被执行人祁福家中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祁福长期不在村内居住,外出打工,其父亲名下有草山补助,其哥哥经营一间小卖部。儿媳也从来没有回过家,祁福的孩子由其父母抚养,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5日,本院通过协助单位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查明被执行人祁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兴文,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祁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祁福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祁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祁福纳入终身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