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05号(14-17轴)。 法定代表人:张雪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巾楠,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卫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