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路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申请人:窦建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路广华与被告窦建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冀0927民初13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窦建乾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路广华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路广华与被告窦建乾已经达成调解意见,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窦建乾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