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炳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被告:刘刚,男,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炳中诉被告刘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炳中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炳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5元减半收取30.42元,由原告赵炳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