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裕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叶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裕青诉被告叶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裕青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裕青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因被告叶海明的户口已迁移,现住所地在佛山南海大沥镇,其将前往被告住所地起诉,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陈裕青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在本院立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尚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裕青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