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孟雪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睢县。 被 告 陈继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二七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出版大厦B座(北楼)8层东半部。 负责人:郜士鹏,职务总经理。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孟雪华车辆营运损失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赔偿事项 营运损失3354.30元(372.70元/天×9天),系财产损失。 以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孟雪华财产损失3354.30元。 审理经过 原告孟雪华诉被告陈继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孟雪华财产损失3354.30元; 二、驳回原告孟雪华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陈继刚负担(已当庭支付原告孟雪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