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彦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申请人:孙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彦儒与被申请人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彦儒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辉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吴彦儒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彦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辉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吴彦儒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