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树燕,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潘晶,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树燕与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3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120元,已执行标的11000元,未执行标的13120元(不含执行费262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月1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2301执152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王学宝
审判员 刘玉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