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丙立,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刘加仁,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魏季红,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丙立与被执行人刘加仁、魏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恢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艳 审判员 姜广峰 审判员 冷辉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