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蔡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坚,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龙亮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佳因与被申请人龙亮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蔡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融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由于申请人没有法律知识及证据不足,法院只支持申请人28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找到了遗失的笔记本,上面记录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双方对账记录》,并有在场人“银某”的签字作证。此外,申请人还找到了用微信转给被申请人的转账记录,被申请人确实欠申请人100万的借款本金。本案有新证据,且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同时,提供如下证据:1、《双方对账记录》。;2、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6月14日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共30张,合计74 938元;。3、证人银某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佳提供的新证据《双方对账记录》中明确记录了多项现金交易的借款明细,且有蔡佳和龙亮芳的签名及证人银某的佐证。该证据有可能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 定的改变,而引起实体判决的变化,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彦灵 审 判 员 陈春玲 审 判 员 刘琼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志园 书 记 员 胡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