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红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书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军与被告张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军及代理人申红杰、被告张书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9年前后,被告购买原告腐竹,至2019年9月16日双方结算,被告共购买原告货物价值76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下欠30000元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张书成辩称:我欠原告货款没有偿还,因原告腐竹质量有问题,经我们协商我再支付原告20000元,所以欠款20000元不是3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海军从事腐竹批发生意,2019年5月份被告张书成从原告处购买腐竹一车,2019年9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清算,被告欠原告货款7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000元,下余30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书成从原告杨海军处购买腐竹,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当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客观上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因原告提供货物存在问题、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被告再支付给原告20000元货款的辩称意见,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海军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被告张书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