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麻某某。 被执行人:糟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麻某某、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5民初425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2日恢复执行后,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10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麻某某缴纳10000.00元,糟某某缴纳10000.00元,申请人马某某已领取。经本院在车辆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房地产管理系统、银行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麻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水支行有存款10000.00元(其中1550元扣划为执行费),现已扣划。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下剩81550.00元执行款,经查明被执行人麻某某在新疆新源县则可台镇中学任教,月工资3835.00元,现依法从2021年7月开始每月划拨其工资2500.00元执行款到扣清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通知》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5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建忠 书 记 员 王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