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铁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靳兴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被告:韩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铁周诉被告靳兴稳、韩素英确立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李铁周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铁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铁周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飞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