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强,曾用名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孙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孙吴县,现住黑龙江省孙吴县。2017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孙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彬彬,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孙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孙吴县,现住黑龙江省孙吴县。2002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孙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1日被孙吴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边飞,曾用名马运飞,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孙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孙吴县,现住黑龙江省孙吴县。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被孙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孙检诉刑诉[20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强、马彬彬、马边飞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强、马彬彬、马边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高强伙同马彬彬、马边飞、卢某(在逃),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在孙吴县沿江林场施业区173林班19小班,现场卫星坐标399104/5484729,盗伐国有林木五次,作案工具为油锯、集装厢货车、农用四轮车。经孙吴县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盗伐林木现场一处,盗伐森林数量为137株,立木蓄积14.6659立方米,盗伐树种为白桦,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为国有。
经侦查,被告人高强于2017年11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彬彬于2014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马边飞于2018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强、马彬彬、马边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朱某1、朱某2、姚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高强、马彬彬、马边飞的供述和辩解,孙吴县林业局林木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强、马彬彬、马边飞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高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彬彬、马边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马彬彬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马边飞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期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