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清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刘功,男,年龄42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清理与被告刘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清理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清理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江清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清理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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