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永俊,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安检一部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张永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永俊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永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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