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春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吴亚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春旺申请执行吴亚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5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07月26日、08月19日、09月0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亚州传唤(电话联系)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吴亚州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亚州名下车牌号为豫Q×××××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2021年09月16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吴亚州银行卡账户余额3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16日领取该案款,并支付了案件执行费200元。
五、2021年09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春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吴亚州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失信和限高等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六、本院于2021年09月17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亚州名下车牌号为豫Q×××××汽车的查封。
截止2021年09月1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3300元。
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5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亚州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