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程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5)汀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发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下币种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2日。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程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发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2200分,兑现表扬三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发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发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李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蓝佳梦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