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燕,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周春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晓娟因与被上诉人王建真、原审被告周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4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王晓娟上诉称,上诉人王晓娟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而是在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所以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王建真答辩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事诉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王建真先于2020年8月11日在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请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晓娟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给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王建真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