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铁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王殿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王伟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铁民、王殿臣与被告王伟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宋铁民、王殿臣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铁民、王殿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铁民、王殿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宋铁民、王殿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东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彤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