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铁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王殿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王伟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铁民、王殿臣与被告王伟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宋铁民、王殿臣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铁民、王殿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铁民、王殿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宋铁民、王殿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东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彤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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