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王磊,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海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斌,男,1985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曹跃芳,女,1989年3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吴国春,男,1965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任明安,男,1968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王斌、曹跃芳、吴国春、任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斌、曹跃芳、吴国春、任明安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484.40元、利息(含罚息)16589.05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合计54073.4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7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斌、曹跃芳、吴国春、任明安名下的银行存款54784.4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