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被告:摆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鸿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冉东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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