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小北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小北哨村。
法定代表人:李欣其,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程,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琼,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荣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小北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北哨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被告小北哨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程、王立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针对原告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的《村民自治“帮腾”通知书》;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李秀荣的宅院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X,李秀荣与家人常年在此居住。2018年,昌平新城东区九期土地一级开发小北哨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自主腾退项目启动,原告的房屋被列入腾退范围内。因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被诉通知书,称决定对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村民自治“帮腾”,限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前腾退房屋及院内物品,并配合拆除宅基地内房屋及附属物,逾期不腾空不拆除的,被告将实施自治“帮腾”,并对地上物一并进行拆除处置。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无权决定对原告等村民的宅基地及住房、附属物实施帮助腾退行为,被告作出的上述通知书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且被告在作出以上通知书之前未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并征求原告的意见,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申辩权。综上,被告作出的通知书违反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等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小北哨村委会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昌平区南邵镇小北哨村位于昌平新城东区范围内,自2018年启动整村自主腾退项目,全村共193户,有189户村民已经签约交房,仅有XXX张玉兰户、XXX付桂平户、XXX吴彦江户、XXX李秀荣户未签约,致使小北哨村未能百分之百腾退,小北哨村因此无法获得全额村集体自主腾退包干补助费,村民无法获得全额的腾退奖励,且相关宅基地所在地块无法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开展多项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故小北哨村委会依据184户村民要求对上述四户村民实施村民自治帮腾的请愿内容以及2020年8月29日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小北哨村民代表会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小北哨村委会对上述四户实施自治帮腾工作,于当日由村委会向上述四户送达村民自治帮腾通知书。我方认为,本案案由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属于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小北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此案由下原告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即使原告是小北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小北哨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并同意的请愿书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内容而作出村民自治帮腾通知书,实际上小北哨村委会只是执行了请愿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内容,原告对村民自治帮腾通知书存在异议要求撤销,实际上是要求撤销请愿书和村民代表决议的内容。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与并同意的请愿书和小北哨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均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款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本案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上述条款体现了立法保护和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私法自治理念,同时也体现了限制司法适度介入的司法导向。就本案而言,小北哨村委会发送的《村民自治“帮腾”通知书》系根据2020年8月29日《小北哨村民代表会议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作出,现原告要求小北哨村委会撤回《村民自治“帮腾”通知书》,实质是对《小北哨村民代表会议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存在异议,因该决议属于小北哨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采取的村民自治行为,故本案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李秀荣认为小北哨村委会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小北哨村委会改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秀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