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密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诉讼代表人:哈密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宋小毛,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哈密市广东路龙华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址哈密市伊州区。
经营者:王华,男,汉族,住哈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哈密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市广东路龙华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哈密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哈密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游乐然
审判员 胡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咸珈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