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魏廷喜诉魏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126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326民初126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第三行案号“(2021)豫1326民初1261号”补正为“(2021)豫1326民初1257号”。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杰 书 记 员 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