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全明,系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卢和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华与被告卢和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全明与被告卢和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新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300元;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冬,原告为被告建房安装模板,双方与2018年2月2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安装模板工资7300元,并立具欠条一份,约定三个月内付2000元。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只支付了1000元,尚有6300元拒绝支付。原告为要回自己的血汗钱,故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王新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复印件一份;3、《欠条》原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卢和斌辩称,这张《欠条》是我写的,之后我支付了1000元。因为原告的模板质量问题,造成了我房子有安全隐患,导致了我的经济损失,所以剩余6300元,我不愿意支付。被告卢和斌未向法庭举证。

本院查明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冬天,原告为被告建房安装模板,其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7300元。2018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新华模板工资柒仟叁佰元整(¥7300元),三个月内付2000元”。之后,被告只支付了1000元,剩余6300元至今未付,故导致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未及时支付,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被告辩称的,因为原告的模板质量问题造成了我房子有安全隐患,导致了我的经济损失,因被告未向法庭举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卢和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王新华支付劳动报酬6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和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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