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亚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现住弥勒市。

被告:高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亚波诉被告高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亚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亚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唐亚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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