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亚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现住弥勒市。
被告:高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亚波诉被告高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亚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亚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唐亚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