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初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博普优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邓胜红。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初光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博普优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123,52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博普优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123,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初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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