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康成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张岭4区8-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5040875XK。 法定代表人:李兼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韦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进龙,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安康成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田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涛、林丹律师,中铁六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荣、闫进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成田公司以其请求的经济损失中须对零工费用、误工费、机械误工费、零星机械使用费共计3047695元进行专业鉴定,待鉴定后另行主张为由,请求撤回上述损失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成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铁六局支付成田公司欠付工程款11124765.96元及工程款被占用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按月息1.25%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30日为2081258.12元);2.中铁六局支付成田公司汇票贴现损失1970900元;3.中铁六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铁六局系衢宁铁路福建段的总承包单位,2018年5、6月间,就新建衢州至宁德铁路(××段)站前工程QNFJZQ-1标段工程,成田公司与中铁六局的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局北京公司)签订了三份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5月30日签订××隧道大跨拆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林屯分包合同);2018年5月31日签订隧道工程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隧道分包合同),因该项工程增加合同金额,2019年7月25日、10月21日双方分别签订了该项工程的补充协议;2018年6月1日签订缺陷整治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缺陷分包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六局北京公司将上述项目中的相关劳务分包给成田公司施工,对工程量、结算、支付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成田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衢宁铁路于2020年6月完成验收,9月19日正式通车。经中铁六局设立的中铁六局衢宁铁路(福建段)站前Ⅰ标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以下简称一分部)审核盖章确认,截至2019年1月20日林屯分包合同累计结算金额3042882.85元;截止2020年6月20日隧道分包合同累计结算金额3649612.89元;截至2019年5月20日缺陷分包合同累计结算金额29294265.22元。三份合同合计结算金额35986760.96元。在结算金额外,成田公司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分部还要求成田公司出了零工与机械,经一分部人员签证,应付成田公司零工费用20100元、误工费1332720元、机械误工费1640950元、零星机械使用费53925元,合计3047695元,一分部至今未办理结算。综上,成田公司应得工程款39034455.96元,但中铁六局仅支付了27909690元,尚欠工程款11124765.96元,其中,以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1969万元,成田公司因此受到1970900元汇票贴现利息损失,因中铁六局逾期付款,亦给成田公司造成巨额资金占用损失。虽三份合同系六局北京公司与成田公司签订,但一分部与成田公司签订付款承诺,承诺由中铁六局向成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应视为债务加入,且中铁六局也实际向成田公司付款,工程量亦由一分部盖章确认,因此,中铁六局应向成田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汇票贴现损失。

被告辩称

中铁六局辩称:中铁六局欠付工程款应在成田公司主张的8077070.96元中扣除第三人代成田公司施工的缺陷整治费883898.62元、林恩钦从中铁六局处领取应由成田公司支付的辅料费38028.5元、混凝土超耗费872237.5元;成田公司的利息损失主张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双方在签订的三份合同18.1条中对违约责任已有约定,成田公司的计算标准与约定不符;汇票贴现损失由中铁六局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合同已约定贴息费用应由成田公司自行承担,另外两份合同虽未作约定,但成田公司第一次接受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时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由中铁六局承担贴息费用,且中铁六局支付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时存在提前超付的情况,这都应视为双方对合同支付方式的新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请求支付票据贴现损失应当以被请求人延期支付工程款为前提,当前成田公司没有提出中铁六局延期支付的相关证据。成田公司的证据来源违法,相关证据不应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贴现利率高达20%,有高利贷嫌疑,不应得到支持。即使法院认为贴现损失应由中铁六局负担,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贴现利率进行补偿。

本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仅对关联性或证明对象有异议的证据,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成田公司认为中铁六局提交的混凝土超耗统计表系单方制作,本院认为该统计表无签字盖章,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0日,成田公司与六局北京公司签订林屯分包合同,对资质、工程概况、工作期限等条款做了约定,还约定“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3085674.33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2995800.32元,增值税税率3%;除成田公司委托六局北京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外,本合同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8年5月31日,成田公司与六局北京公司签订隧道分包合同,对资质、工程概况、工作期限等条款做了约定,还约定“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3590805.79元,其中不含税价款3486219.21元,增值税税率3%;除成田公司委托六局北京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外,本合同款项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支付(成田公司自行承担承兑汇票贴现利息)”。2018年6月1日,成田公司与六局北京公司签订缺陷整治分包合同,对资质、工程概况、工作期限等条款做了约定,还约定“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35889372.53元,其中不含税价款34844051元,增值税率3%;除成田公司委托六局北京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外,本合同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述三份合同对材料供应和违约责任约定如下:“本合同中六局北京公司提供的材料……除六局北京公司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成田公司自购,若其他材料需六局北京公司供应的,成田公司出具书面委托,费用由六局北京公司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六局北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成田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六局北京公司应向成田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六局北京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起算,并以该时点的到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总额最高不超过到期欠款金额的1%,除此之外,六局北京公司不再承担其他任何逾期付款责任。”上述三份合同均确认成田公司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合同的工地代表为林恩钦,负责组织实施合同工作内容,处理施工中的结算、签署书面往来文件、按六局北京公司要求办理工程结算付款相关手续等相关事宜。2019年5月20日,一分部盖章确认的缺陷整治分包合同分包费用5月结算审批表载明开累结算29294265.22元;5月材料费扣款单载明开累扣款合计金额373110.44元。2019年5月26日,一分部盖章确认的付款承诺载明一分部与成田公司目前共签订三份合同,其中:缺陷整治3589万元、林屯大跨拆除及恢复308万元、隧道五标470万元,暂定最终结算额分别为3367万元、308万元、470万元,合计结算额4145万元。经一分部与成田公司友好协商,一分部承诺2019年5月底之前支付成田公司工程款300万元,6月底之前支付成田公司工程款500万元,7月底之前支付成田公司工程款400万元,从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成田公司工程款300万元,至支付到实际开累结算的95%为止。2019年7月25日,六局北京公司与成田公司就隧道分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合同价款(含增值税)392538.59元,变更后合同价款总计(含增值税)3983344.38元;合同工期延长至2019年10月31日,其他条款仍执行原合同条款。2019年10月9日,六局北京公司与成田公司签订林屯分包合同封账协议,确认工程决算总价款3042882.85元,双方对工程决算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2020年6月20日,一分部盖章确认的隧道分包合同分包费用6月结算审批表载明开累结算3649612.89元;6月材料费扣款单载明开累扣款合计金额89411.18元。庭审中,中铁六局对承担本案涉三份合同的付款责任予以确认。成田公司自认已收到中铁六局及六局北京公司付款27909690元,其中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付款1969万元。 一分部系中铁六局的下设机构,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铁六局承担。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 一、中铁六局欠付成田公司工程款数额及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 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成田公司主张案涉三份分包合同项下已办理结算的工程款35986760.96元,中铁六局及六局北京公司仅支付27909690元,欠付工程款8077070.96元。中铁六局对案涉三份合同结算价款35986760.96元无异议,但欠付工程款应扣除第三方代成田公司完成缺陷整治费用783240.84元、辅助材料费用38028.5元、混凝土超耗费用872237.5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三份合同共确认工程款35986760.96元,中铁六局及六局北京公司已付案涉工程款27909690元,尚欠工程款8077070.9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争议在于是否应在尚欠工程款8077070.96元中扣除第三方代成田公司完成缺陷整治费用783240.84元、辅料费用38028.5元、混凝土超耗费用872237.5元。本院认定如下:1.第三方代成田公司完成缺陷整治费用,刘玉荣与林恩钦聊天记录中显示,刘玉荣将林海涛施工部分缺陷整治工程统计表发于林恩钦,林恩钦虽未在聊天内容中明确作出承担该笔费用的意思表示,但可见其对该统计表记载的总价款是知晓的。结合林恩钦在陈桂春完成林海涛队伍缺陷内的工程量误差汇总表中作了签字确认,表明其不认可第三人代为施工的缺陷整治费用中的390292元,林恩钦作为成田公司的工地代表,其在职务范围内的签字确认行为可以视为成田公司认可第三人代为完成缺陷整治费用中的部分价款,即392948.84元(783240.84元-390292元=392948.84元),该款应从尚欠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院予以支持。2.辅助材料费用,中铁六局提供出库单、收料单证明成田公司从中铁六局处领取辅助材料,主张该材料费用应予以扣减。从案涉三份合同对材料供应的约定来看“本合同中除六局北京公司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成田公司自购,若其他材料需六局北京公司供应的,成田公司出具书面委托,费用由六局北京公司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在案涉三份合同项下的月结算审批表中均含有“材料费扣款单”可见材料费用应扣款已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且中铁六局未提供成田公司购买上述辅料的书面委托材料。故对中铁六局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3.混凝土超耗费用,中铁六局单方制作的混凝土超耗统计表无法证明成田公司存在混凝土超耗,且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故中铁六局主张的混凝土超耗费用872237.5元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中铁六局应付成田公司案涉工程款7684122.12元(8077070.96元-392948.84元=7684122.12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成田公司主张案涉三份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标准提高到按月息1.25%,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30日的利息损失为1511085.35元。中铁六局主张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即自最后一笔付款时起算,并以该时点的到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总额最高不超过到期欠款金额的1%。本院认为,中铁六局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偿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综合考虑一分部在付款承诺中承诺的付款金额及期限、中铁六局的总体付款情况及成田公司的损失,成田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案涉三份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计息确无法填补成田公司因中铁六局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成田公司主张按月息1.25%的标准计算亦偏高,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684122.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30日为374469.38元,实际应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详见下表一) 欠款金额 计息时间 计息节点 天数 利率 利息 7684122.12 2020.1.1 2020.2.19 50 4.15% 43683.71 2020.2.20 2020.4.19 60 4.05% 51157.31 2020.4.20 2021.3.30 345 3.85% 279628.36 合计 374469.38 (表一)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损失如何计算及该费用承担主体。成田公司主张为及时取得工程款,将1969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西四同贸易有限公司,共计支付了1970900元的贴现费用,该贴现损失应由中铁六局赔付。中铁六局主张隧道分包合同已约定承兑汇票的贴息费用由成田公司自行负担,另外两份合同虽未对贴息费用进行约定,但成田公司在首次接受中铁六局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时未提出异议,且中铁六局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时,该部分款项未至付款期限,存在提前超付情况,故贴息费用应由成田公司自行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中铁六局和六局北京公司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案涉工程款1969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首先林屯分包合同与缺陷整治分包合同均约定除成田公司委托六局北京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外,本合同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仅隧道分包合同约定了承兑汇票贴现利息由成田公司负担。中铁六局作为甲方具有优势地位,其单方面变更了林屯分包合同与缺陷整治分包合同的付款方式,成田公司为获取工程款,被动接受中铁六局及六局北京公司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客观上导致成田公司产生了合同约定以外的损失,从公平原则考虑,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至该两份合同的工程款的贴现损失应由中铁六局负担。其次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1969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是案涉三份合同中哪份合同的工程款。再次中铁六局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如成田公司期满承兑,其损失为六个月至一年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成田公司为尽快取得工程款,向第三方背书转让该承兑汇票,超出承兑汇票资金占用成本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中铁六局称其存在提前超付工程款的情况,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酌定1969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按案涉三份合同暂定总价的比例支付至每份合同,按照隧道分包合同对付款方式的约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至隧道分包合同的贴现损失由成田公司自行负担,支付至林屯分包合同及缺陷整治分包合同的贴现损失由中铁六局负担。该损失为每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的资金占用成本,即以每笔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基数,按照出票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共计745599.23元(详见下表二),其中支付至隧道分包合同工程价款的贴现损失62897.87元{3590805元÷(3085674.33元+3590805.79元+35889372.53元)×745599.23元=62897.87元}由成田公司自行负担,支付至林屯分包合同及缺陷整治分包合同工程价款的贴现损失682701.35元{(3085674.33元+35889372.53元)÷(3085674.33元+3590805.79元+35889372.53元)×745599.23元=682701.35元}由中铁六局负担。 汇票金额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天数 利率 贴现损失 2000000 2018.12.28 2019.7.28 213 4.35% 50769.86 5000000 2019.1.29 2019.12.29 335 4.35% 199623.29 2000000 2019.4.25 2020.4.24 366 4.35% 87238.36 6000000 2019.5.8 2020.5.7 366 4.35% 261715.07 2000000 2019.9.2 2020.3.2 183 4.25% 42616.44 450000 2019.9.23 2020.4.23 214 4.2% 11081.1 500000 2019.11.6 2020.6.6 214 4.2% 12312.33 100000 2019.12.2 2020.9.2 276 4.15% 3138.08 100000 2019.12.2 2020.9.2 276 4.15% 3138.08 100000 2019.12.2 2020.9.2 276 4.15% 3138.08 500000 2019.12.12 2020.9.12 276 4.15% 15690.41 400000 2020.1.16 2020.7.16 183 4.15% 8322.74 300000 2020.1.17 2020.7.17 183 4.15% 6242.05 300000 2020.1.17 2020.7.17 183 4.15% 6242.05 400000 2020.1.17 2020.7.17 183 4.15% 8322.74 500000 2020.1.17 2020.7.17 183 4.15% 10403.42 300000 2020.1.17 2020.7.17 183 4.15% 6242.05 400000 2020.1.17 2020.7.17 183 4.15% 8322.74 50000 2020.1.17 2020.7.17 183 4.15% 1040.34 合计 745599.23 (表二) 关于零、停窝工损失问题,成田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其主张的零工费用20100元、误工费1332720元、机械误工费1640950元、零星机械使用费53925元,合计3047695元须进行专业鉴定,待鉴定后另行主张为由,请求撤回零、停窝工损失的起诉。该行为系成田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成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成田公司依据案涉三份分包合同及付款承诺向中铁六局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成田公司因本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160元,其中6993元可由中铁六局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康成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8412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74469.38元(以7684122.1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30日); 二、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康成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损失682701.35元; 三、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康成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993元; 四、驳回安康成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54元减半收取计45577元,由安康成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110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安康成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20.2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 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巧冰 书 记 员  林 立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