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庄鳌: 你与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26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案款29985.51元及利息。 (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3)、承担案件受理费339.00元,案件执行费355.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宋进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