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项雪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
原告:戎师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涛涛,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戎善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
审理经过
原告项雪芬、戎师师诉被告戎善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该院被撤销,移送本院审理。因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