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849。 法定代表人:成勇,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辉,系该社员工。 被告:张王沟,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六枝特区中寨乡小补王冲头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王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钟吉斌 人民陪审员 赵道敏 人民陪审员 徐泽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卢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