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木森饭店,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
经营者:张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喜(张纯伟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街。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护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宝,该村村主任。
被告:张国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木森饭店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护林村村民委员会、张国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木森饭店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木森饭店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木森饭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木森饭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