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香河爱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彦,董事长。
被告:赵雨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香河爱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雨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香河爱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香河爱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1元,由原告香河爱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福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雪莲